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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时间:2015-03-26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登记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事务执行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合伙企业名称,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备 案

办理程序

领取《备案申请表》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备案

领取《备案通知书》

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清算人成员名单。

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l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l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l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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