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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内资非公司办事指南

时间:2015-06-02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企业登记注册提交材料规范

A.1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详见附录B)

(7)涉及设立登记和经营项目前置审批的,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A.2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详见附录B)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A.3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须提交)。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A.4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详见附录B)

    (7)涉及设立登记和经营项目前置审批的,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A.5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详见附录B)

涉及设立登记和经营项目前置审批的,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A.6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须提交)。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A.7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详见附录B)

9涉及设立登记和经营项目前置审批的,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A.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涉及设立登记和经营项目前置审批的,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详见附录B)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A.9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A.10 国有企业改制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ƒ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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