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及辰信会计专业服务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一、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拟设立公司;
在合同、章程审批前,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或外资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批设立,或经营范围中含此类项目;
其他企业可依申请办理。
二、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交申请: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四、办理时限
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通知书;不能当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材料,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应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六、应提交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七、重要提示
名称中字号在同行业中不得重复,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7、8条要求。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须国务院批准。
名称中间使用“(中国)”,须满足:外商独资或外方控股、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条件。
无行政区划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13条。
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须符合《实施办法》第18条。
行业表述应代表主要经营范围,不得明示或暗示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未登记或使用,自动失效。
八、名称已核调整
应提交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其他有关文件。
注:
可申请延期一次(6个月),延期的通知书不得再次延期。
延期须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并缴回原件。
九、名称变更核准
应提交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
注:外文文件须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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