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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时间:2015-07-23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设立登记

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合同、章程;

    合同、章程需投资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8)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ƒ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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