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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指南

时间:2015-07-29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事项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事项的申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T 1146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

DB44/T 1147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4/T 1146和DB44/T 114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事项名称和代码

4.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编码:10297404800694001X12440000

4.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编码:10297404900694001X12440000

4.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编码:10297404700694001X12440000

4.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编码:10297404300694001X12440000

4.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编码:10297404500694001X12440000

4.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编码:10297404400694001X12440000

5 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在广东省内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6 受理地点

本行政许可事项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也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网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7 办理依据

7.1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审批依据:

a)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7.2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

7.3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8 实施机关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属于承诺件。

10 审批条件

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a)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b)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c)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11 申请材料

11.1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见附录A.1

11.2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见附录A.2)

11.3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见附录A.3)

11.4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见附录A.4)

11.5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见附录A.5)

11.6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见附录A.6)

 

注: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http://www.gdgs.gov.cn/

12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取材料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 审批收费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变更登记费每户为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设立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费。

注销登记不收费。

备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14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4.1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a)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b)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c)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d)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e)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4.2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a) 申请人应按照第11章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b)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c) 申请人应依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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