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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办事指南

时间:2015-07-29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事项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事项的申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T 1146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

DB44/T 1147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4/T 1146和DB44/T 114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事项名称和代码

4.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编码:10297402400694001X12440000

4.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编码:10297402600694001X12440000

4.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编码:10297402700694001X12440000

4.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编码:10297402800694001X12440000

4.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编码:10297403000694001X12440000

4.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编码:10297403100694001X12440000

4.7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编码:10297400800694001X12440000

4.8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编码:10297400900694001X12440000

4.9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编码:10297401000694001X12440000

4.1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编码:10297401400694001X12440000

5 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

6 受理地点

本行政许可事项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也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网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7 办理依据

7.1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审批依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c)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

f)《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正)

 

7.2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

7.3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c)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

f)《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正)

 

8 实施机关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属于承诺件。

10 审批条件

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a)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b)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以下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

——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c)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以下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公司住所。

d)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符合以下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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