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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时间:2012-12-26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网  【原创】       阅读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一、 办理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二、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2份(文书编号:0337)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2份(文书编号:0338)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2.出口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我市试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不需提供);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或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三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 办理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或分局指定窗口)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五、 违章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文)第八条规定,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该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所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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