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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怎么发票开具

时间:2013-01-03   作者:东莞注册服务网  【原创】       阅读

 

东莞企业怎么发票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及《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方法: 

1.购货方发票未入账、销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发票未入账、销货方发票已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原发票,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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