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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诉讼与复议受理
时间:2013-01-06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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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诉讼与复议受理
诉讼 (一)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受理 (一) 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二)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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