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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时间:2016-01-28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驻在场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3

登记证

4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7、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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