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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时间:2016-01-28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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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驻在场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 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
3 | 登记证 |
4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
5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7、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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