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代办 代码证代办 国税、地税登记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东莞税务登记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公司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8.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9. 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 10.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11.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东莞公司注销税务登记证
1.办理期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提供资料。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需要缴销的发票; (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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