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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个体户是怎么交税的?有哪几种方式

时间:2012-04-21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东莞市个体户是怎么交税的?有哪几种方式?

 

1.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每月应按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按申报额计算缴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已经核定的定额自动从双定户的银行缴税账户中扣缴,双定户不需每月提交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对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的建账标准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每月通过银行扣缴税款。个体双定户的定税详情,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查阅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的相关事项

      3.对于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主分局都在核定定额之前,实地调查记录个体户的经营实际情况,将有关数据录入专用的核定定额软件,运算产生定额,再由分局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纳税人签名确定。纳税人在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之前可以向主管分局反映实情,提请重新核定在签名确认后,则应该按照核定定额通知书的要求按期缴纳税款

       4.如果双定户当月实际经营额低于定额,按照定额缴纳税款;若双定户实际经营额(含发票开具金额)超定额30%的,其差额需在次月征期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实际经营额(含发票开具金额)超出定额但未超出30%的,可在发票核销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填报汇总申报表

        5.双定户可以申请调整核定定额,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文书编号:1103),报送主管国分局审批。又可以在定额期内向主管分局申请改为实行查账征收,经审核纳税人记账核算符合规范的则可以改为实行查账征收。

        6.根据《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32号)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不包括公司、企业)申报经营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即应缴增值税税额为零。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全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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