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明
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峒工业区亨美四村宿舍楼14号铺位,该房屋产权属于东莞市南城区亨美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现租给何顺英后转租田旭强办公使用。该场地属经营性用房。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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