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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协议的权利义务确认书
时间:2013-04-16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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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协议的
权利义务确认书
全体投资者谨此确认,所签定的租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莞太大道63号的租赁合同是用于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该公司未成立前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全体投资者承担,公司成立后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自动转由公司承接。
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投资者(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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