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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账企业重组留抵的税额可否继续抵扣
时间:2013-04-28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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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吸收合并另外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其所有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我公司承接,该企业原有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注销。请问,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款190万元,可否结转至我公司继续抵扣?
国税12366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需注意的是,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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