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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农民在东莞注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资料及相关说明

时间:2013-06-15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台湾农民在东莞注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资料及相关说明

 

  一、相关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农民身份证明文件:①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 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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