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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节选

时间:2018-05-16   作者:0769cxgs.com  【原创】   

持省证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问题及解答

省财政厅会计处


  

十三、问: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实行年检制度了,会计人员还一定要参加继续教育吗?

答:《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均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义务作了规定。就是说,会计人员仍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在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的后续管理制度中,包括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实行考核,财政部门会定期将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记载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

 

十七、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会计证)后,是否要参加继续教育,何时开始继续教育?

答:取得会计证后,第二年开始,持证会计人员应参加并完成规定时间、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十八、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证后,不在省直单位工作的,如何参加继续教育?

答:取得会计证后,如果不在省直单位工作,则应将会计证调入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并按当地管理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十九、会计证调出时是否需在调出地补以前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

答:目前,按上级有关规定,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2011年6月1日之前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作审核(即不用在调出地补),而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后续监督。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对2011年6月1日之后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须在调出地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财会〔201519)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称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自取得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要求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管理制度,2015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

  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将记录在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中。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两种方式,持证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具体开班时间可登录继续教育系统查询,操作办法详见《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程序》(附件1)。培训机构名单详见《2015年度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览表》(附件2)。七、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其他形式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取得201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2015年度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2015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2015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2015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2015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2015年度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24学分;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2015年度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八)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2015年度课题结题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九)2015年度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十)2015年度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十一)2015年度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十二)我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八、继续教育登记

  (一)持证人员完成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无需到区、县级市财政局办理登记,我局会将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记录在持证人员电子档案中。

  (二)参加本通知第七点所列继续教育形式取得学分的持证人员,可携资料到已预约区、县级市财政局登记点(附件3)办理现场登记。办理流程详见《继续教育学分确认登记操作指南》(附件4)。

  (三)持证人员参加培训或办理学分现场登记后,可登陆继续教育系统服务平台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电子记录信息。如需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服务平台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十、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课程

  补学2007至2012年度的,可到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参加面授课程或选择远程教育机构网上学习。

补学2013、2014年度的,可到任一面授培训机构(附件2)参加面授课程或选择远程教育机构网上学习。

会计证)后,是否要参加继续教育,何时开始继续教育?

答:取得会计证后,第二年开始,持证会计人员应参加并完成规定时间、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问题集


6.持最后一次年检时间为2002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直没有参加过继续教育,证书是否还有效?
  答:有效。但持证人必须补学2007年、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2006年以前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再追究补学。
7.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将向社会公布。

8.是否参加完继续教育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手续?
  答:原则上只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才能办理调出。
9.是否参加完继续教育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手续?
  答:原则上只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才能办理调入,由调出财政部门把关。



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办事指南


四、不需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办事指南

(一)不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内容

1.参加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可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查阅,以下简称平台)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并被录取的;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

6.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7.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8.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的;

9.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五、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办事指南

(一)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内容

1.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3.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4.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5.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6.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分类培训

2016年广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管理会计、《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省属会计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行为,培训内容可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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