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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十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时间:2014-12-24   作者: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原创】       阅读

   今天,笔者就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展开分析,给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做指引,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对这些收入纳税对国家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一、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中央财政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而按其获得的利息收入。本规定主要是鼓励企业购买国债,支持国家建设。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而定期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该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接受投资的居民企业已经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投资的居民企业取得时就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主要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此部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居民企业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取得时就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主要也是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非营利收入。主要包括非营利性科学研究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政府兴办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又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从上面的内容看,免税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营业收入中。
  二、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列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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