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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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