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股权出质登记解答及辰信会计15年专业机构推荐
一、股权出质登记概述
股权出质登记,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就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由机关依法办理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登记分为设立、变更、注销及撤销四类。申请人须对材料真实性、质权合同合法有效性及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不属工商部门登记范围,质权自该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可出质与禁止出质股权
可出质股权须为依法可转让、可出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下情形不得办理:
已被人民法院冻结且尚未解除;
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出质;
出质股权为公司持有,且担保数额超章程规定的总额或单项限额;
已办理出质设立登记但尚未注销或撤销;
股份公司股东以本公司股权出质给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其他依法不得转让或出质情形。
三、申请主体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申请;撤销登记,可由任一方单方提出。
四、质权合同必备条款
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③质押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时间。合同中不得设置流质条款(即不得约定债务到期不偿则股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
五、股权出质后的转让限制
质权消灭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已质押股权不得转让。
六、变更、注销与撤销登记
变更登记:出质股权数额变更,或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时办理。
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质权消灭情形下办理。
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办理。
七、费用
股权出质登记不收费。
八、出质股权数额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指出质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以“万元”计。
股份有限公司:指出质人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持有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以“万股”计。
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确定并在质权合同中载明。
九、办理注意事项
核实股权对应出资是否实缴到位——未实缴者,取得股权后仍须承担缴付义务。
出质股权须权能完整,未被依法冻结。
有限公司应将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依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质权合同须书面,无流质条款;质押期限不得长于公司登记的经营期限。
申请人须对材料真实性、合同合法性及股权权能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公司登记机关变动后的处理
公司跨区迁移、登记管辖权调整或登记机关撤并导致登记机关变更的,公司登记档案及股权出质登记档案应移转至新登记机关,由该机关继续行使登记管理权。
十一、债务违约后的股权处理
债务人(出质人)到期未偿,债权人(质权人)可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受偿;协议不成,可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变卖股权以所得价款受偿。折价、拍卖或变卖均导致股权转让,须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出质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转让登记。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出质人清偿。
十二、虚假材料或权能缺失的法律责任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须申请撤销登记,产生纠纷由申请人负责。出质人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导致股权权能缺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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