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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时间:2015-05-30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的申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T 1146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

DB44/T 1147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4/T 1146和DB44/T 114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事项名称和代码

4.1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编码:10297500300694001X12440000

4.2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编码:10297500200694001X12440000

4.3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编码:10297500100694001X12440000

 

     5 受理范围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广东省内设立的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6 受理地点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也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网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7 办理依据

7.1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审批依据:

a)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b)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

c)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7.2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b)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

c)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7.3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b)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

c)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8 实施机关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属于承诺件。

10 审批条件

10.1本非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10.2企业集团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11 申请材料

11.1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见附录A.1

11.2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见附录A.2

11.3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见附录A.3

11.4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见附录A.4)

 

注: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http://www.gdgs.gov.cn/

12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取材料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 审批收费

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不收费。

14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4.1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a)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非行政许可审批;

b)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c)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d) 申请人在办理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14.2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a) 申请人应按照第11章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b)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15 咨询

15.1  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20)87512345(自动语音)、 (020)87512554(人工接听)

网络咨询: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61/index.html

15.2  咨询回复

 实施机关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办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回复。

16 办理流程

16.1  办理流程图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流程图

图2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流程图

16.2  申请

16.2.1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机关注册大厅、网上注册大厅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非行政许可的申请。

    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

    网上注册大厅申请网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16.2.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11章的要求。

16.3  受理

16.3.1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第11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6.3.2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d)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6.3.3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6.4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登记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见16.2.1)一致。

16.5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凭相关凭据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

17 法律救济

17.1  投诉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进行投诉,投诉电话见附录B。实施机关应及时回复。

申请人也可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附录B)。

18 表单及其填写说明

表单按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http://www.gdgs.gov.cn/

见附录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提交材料规范

A.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

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A.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

(一) 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母公司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母公司变更住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母公司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变更集团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减少集团成员的,无须提交第3、4、5项内容。

3、《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变更集团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A.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A.4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

A.4.1设立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集团章程(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为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

7、其他有关文件。

A.4.2变更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4、企业集团新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仅适用于新成员加入集团;为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仅适用于新成员加入集团);

6、其他有关文件(母公司名称变更、母公司住所变更均应提供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集团变更母公司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A.4.3注销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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