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事项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事项的申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T 1146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
DB44/T 1147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4/T 1146和DB44/T 114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事项名称和代码
4.1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编码:10297401700694001X12440000
4.2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编码: 10297401300694001X12440000
4.3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编码: 10297402500694001X12440000
4.4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编码: 10297402900694001X12440000
4.5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编码: 10297404100694001X12440000
4.6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编码: 10297404600694001X12440000
4.7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编码: 10329000000694001X12440000
5 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6 受理地点
本行政许可事项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也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网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7 办理依据
7.1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审批依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c)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
f)《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正)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h)《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i)《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j)《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7.2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c)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
d)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7.3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c)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
f)《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正)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h)《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i)《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j)《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8 实施机关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属于承诺件。
10 审批条件
本非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11 申请材料
11.1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见附录A.1)
11.2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见附录A.2)
11.3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见附录A.3)
11.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见附录A.4)
11.5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见附录A.5)
11.6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见附录A.6)
11.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见附录A.7)
12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取材料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 审批收费
备案登记不收费。
14 请人权利和义务
14.1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a)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非行政许可审批;
b)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c)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d) 申请人在办理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14.2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a) 申请人应按照第11章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b)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15 咨询
15.1 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20)87512345(自动语音)、 (020)87512554(人工接听)
网络咨询: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61/index.html
15.2 咨询回复
实施机关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办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回复。
16 办理流程
16.1 办理流程图
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如图1、图2所示:
图1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流程图
图2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流程图
16.2 申请
16.2.1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机关注册大厅、网上注册大厅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非行政许可的申请。
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
网上注册大厅申请网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16.2.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11章的要求。
16.3 受理
16.3.1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第11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6.3.2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d)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6.3.3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6.4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登记窗口等方式查询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见16.2.1)一致。
16.5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凭相关凭据到登记机关领取有关登记证明。
17 法律救济
17.1 投诉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进行投诉,投诉电话见附录B。实施机关应及时回复。
申请人也可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附录B)。
18 表单及其填写说明
表单按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http://www.gdgs.gov.cn/
见附录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A.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A.2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A.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登记;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4)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4)其他有关文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分公司备案
分公司经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名称/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
● 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变更被授权人的,或者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4)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A.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登记;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4)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4)其他有关文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分公司备案
分公司经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名称/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
● 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变更被授权人的,或者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4)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A.5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A.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
●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新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其他材料;
(6)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办事)机构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6)其他材料;
(7)营业执照复印件。
A.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 分支机构备案
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材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加入或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人(变动)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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