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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
时间:2015-07-23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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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ƒ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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