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条件到领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实务与优选服务机构
东莞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一、登记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合伙人要求:至少两名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
出资要求: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
名称与场所:有确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及生产经营场所。
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殊类型说明: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至五十名合伙人设立,至少含一名普通合伙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及评估方式。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亦需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及住所。若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该期限。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交申请:
直接到登记场所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四、办理时限
当场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限期决定:无法当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五、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前可单独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与设立登记一并办理。
合伙企业名称须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并置于括号内。
应提交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设立登记
应提交文件(详见原文清单,此处列明核心):
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住所使用证明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住所证明
出资确认书
资信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需提供)
合伙协议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
其他特殊情形所需文件(如职业资格证明、外汇核准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前置审批文件等)
七、变更登记
适用于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合伙人信息、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期限等变更,以及入伙、退伙等情形。
共性材料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变更决定书、修改后的合伙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各类变更所需具体文件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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