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4、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5、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6、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ƒ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7、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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