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不绕路,领照不误时——东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指南及金牌服务推介
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注册指南
一、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负责人姓名。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以下任一途径提交申请:
直接赴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场所办理;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三、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四、名称预先核准
适用情形: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须在设立登记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交材料:
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命名规范:
结构: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 + “专业合作社”;
行政区划:县级以上(含市辖区)名称;
字号:2个以上汉字,可用成员姓名,禁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行业:反映业务范围或经营特点;
禁止字样:“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性质词汇。
五、设立登记
应提交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下文);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已核准);
前置许可文件(如业务范围涉及)。
住所使用证明要求:
自有场所:权属证明及使用权证明;
租赁场所: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农村无产权证: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六、变更登记
申请时限: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应提交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专项材料:
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迁入前申请);
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批准项目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提交批准文件;许可证被吊销或届满的,30日内申请变更或注销;
变更出资总额: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决议要求:
一般事项: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换领营业执照时须缴回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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