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在东莞注册设立分公司,通常适用于外地企业(如深圳、广州公司)在东莞开展经营活动。主要流程如下:
名称核定:分公司名称一般为“总公司名称+东莞分公司”。
材料准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东莞的经营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前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办理,主要办理营业执照和公章刻制。
后续事项: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在30日内完成税务报到、开设银行账户,并按时进行税务申报。
需注意: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建议提前确认东莞属地的纳税申报、社保公积金及行业许可(如有)要求,确保合规运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3、《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00-666-8052
1342480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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