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
(地区)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3 |
登记证 |
4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为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原企业名称 |
变更的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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