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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时间:2013-08-13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

登记证

3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原业务范围

变更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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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东莞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 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含变更后业务范围),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2. 业务范围变更批准文件:如新业务涉及前置审批(如金融、教育等),需提供商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3. 代表机构决议或决定:外国企业出具的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授权代表决定,附中文翻译件。

  4. 登记证及代表证原件:交回原《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所有代表的工作证。

  5. 外国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若变更后业务范围导致企业性质关联变更,需重新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注册证明(6个月内有效)及翻译件。

  6. 驻在场所证明:如变更涉及经营场所调整(需与业务匹配),提供新场所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7.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办,附首席代表签署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所有外文文件须由专业翻译机构或公证处出具中文译本。建议提前咨询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核对最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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