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债券利息收入
一、政策依据
(一)国债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三)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二、具体内容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上述所称国债利息收入,具体是指: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2012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三)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三、其他具体规定
1、国债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1)企业持有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国债中包含的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的同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四、备案范围
1、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企业,以及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国债,且其中包含的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的企业。
2、持有2012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企业。
3、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企业。
五、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七、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项优惠。
注:纳税人在预缴期办理备案时,若该项目当年度拟申报享受的累计优惠金额不确定时,可仅先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报送《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
八、申报处理
(一)国债利息收入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免税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核定征收纳税人将免税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3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免税收入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栏“1、国债利息收入”;核定征收纳税人将免税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3栏“免税收入”。
(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免税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核定征收纳税人将免税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3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免税收入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栏“4、其他”;核定征收纳税人将免税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3栏“免税收入”。
(三)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半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核定征收纳税人将减半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3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半收入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栏“4、其他”;核定征收纳税人将减半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3栏“免税收入”。
九、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对于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的国债须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而不应包括外国政府国债及其他部门、企业发行的债券;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的地方政府债券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的债券;对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须为2011-2013年铁道部发行的债券。
2、对于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的利息收入应为持有至兑付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或者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中包含的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
3、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的利息收入应为持有至兑付期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4、对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纳税人享受减半收入优惠的利息收入应为持有至兑付期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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