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具体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备案范围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
五、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文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七、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项优惠。
八、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免所得税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栏“减:减免所得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免所得税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38栏“(五)其他”。
九、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该纳税人须在相关部门下发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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