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八)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四条
二、具体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备案范围
优惠有效期内当年度取得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保险公司。
五、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七、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项优惠。
注:纳税人在预缴期办理备案时,若该项目当年度拟申报享受的累计优惠金额不确定时,可仅先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报送其他资料。
八、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计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计收入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8栏“2、其他”。
九、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纳税人对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核算应准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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