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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八)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时间:2013-10-30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四条

二、具体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备案范围

优惠有效期内当年度取得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保险公司。

五、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七、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项优惠。

注:纳税人在预缴期办理备案时,若该项目当年度拟申报享受的累计优惠金额不确定时,可仅先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报送其他资料。

八、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计收入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计收入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8栏“2、其他”。

九、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纳税人对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核算应准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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