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二、具体内容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从事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6、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7、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8、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9、企业从事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其中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范围
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五、报送资料
(一)预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经营项目说明材料。
(二)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农、林、牧、渔业项目核算情况表》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核算情况表》。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纳税人预缴期办理备案后,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项优惠,同时汇算清缴时在补充报送资料后享受优惠。
七、备案有效期限
备案有效期限为办理备案当年度。
八、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九、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当期减免所得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免所得额分别按不同项目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16-23栏、26栏、27栏。
十、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须属于税法规定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范围,其中种植业需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需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
2、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应对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相关规定,从原材料、工艺流程和产成品三个方面综合审核是否符合农产品初加工优惠的范围;
3、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符合规定的范围;
4、申请享受远洋捕捞优惠的纳税人应具备远洋捕捞资格;
5、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不能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例如,2011年起,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的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列入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
6、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应和其他项目分开核算,期间费用应按规定进行分摊,项目所得金额核算应准确,不应将财务费用科目中包含的利息收入等直接作为财务费用参与项目所得的计算。财务费用科目若包含利息收入等,利息收入应单独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7、纳税人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应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的规定,减免税项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减免税项目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应税项目的所得弥补;
8、纳税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9、若纳税人同时享受其他降低税率优惠的,其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不得同时享受优惠税率;
10、如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调整导致纳税人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纳税人须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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