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十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二、具体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3、企业从事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中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备案范围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纳税人。
五、报送资料
(一)预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二)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核算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运营收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备案有效期限内的每个汇算清缴期报送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纳税人受让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应在受让当年度第一次享受优惠的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可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的所属纳税年度办理备案。
七、备案有效期限
纳税人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备案,其备案有效期限为六年,项目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以后年度办理备案只能享受从备案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的剩余优惠期限的优惠。
纳税人受让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备案的有效期限为纳税人受让当年度起计算的剩余优惠期限。
同时主管税务分局在每个汇算清缴期需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九、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当期减免所得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免所得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30栏“(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十、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须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范围内;若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所得,应按要求与享受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该优惠;
2、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期限计算应准确;如属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应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且未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3、纳税人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应办理备案手续,若存在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情况,只能自办理备案的纳税年度起享受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4、该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应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年度应正确确定(试运营收入年度即应作为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免税或减税的金额应计算准确;
5、纳税人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应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的规定,减免税项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减免税项目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应税项目的所得弥补;
6、如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属于受让而来,纳税人应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受让该项目并承续经营该项目,享受优惠期限应为自受让之日起的剩余优惠期限;
7、若纳税人同时享受其他降低税率优惠的,纳税人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不得同时享受优惠税率;
8、如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目录》调整导致纳税人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纳税人须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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