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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变更及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时间:2015-02-01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办理机构:市局及各分局企业注册处(科)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为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

办理时限:开业(10天)其他30天

 

申办手续:(变更)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

(4) 负责人变更: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

5、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营业执照》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和IC卡。办理程序: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户3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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