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项目合同;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5)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房的,提交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ƒ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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