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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材料指引
为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现依据相关规定,列明应提交文件如下: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须按规定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明确授权范围及期限。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金融、保险类企业免交介绍函。
已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免交批准文件。
项目合同
适用于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企业,合同(摘要)须载明生产经营活动总费用。
金融、保险类企业免交。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资信证明
提交有业务往来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金融、保险类企业免交。
负责人任命书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验资报告
仅限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限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提交业主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无产权证明: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若无,则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可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均无法提供:提交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对住宅改为经营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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