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2 |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3 |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
4 |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
5 | 登记证、代表证 |
6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5、第3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东莞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流程介绍
外国(地区)企业在东莞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若因业务调整、代表处届满或其他原因需终止活动,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主要流程如下:
税务注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清算,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取得《清税证明》。
海关、外汇等注销(如涉及):若有进出口业务或外汇账户,需先办结海关及外汇管理相关注销手续。
注销登记申请:备齐材料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提交注销申请。所需材料通常包括: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如适用)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如涉及前置审批)
代表机构印章
《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材料审核与办结: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及代表证。注销完成后,代表机构法律主体资格终止。
注意事项:建议在代表机构终止前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全程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到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符合条件的一般3-5个工作日办结。
400-666-8052
1342480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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