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十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号)
二、具体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备案范围
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证书且当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
四、报送资料
(一)预缴备案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预缴备案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季度预缴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二)汇缴备案报送如下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书面说明:包括具体描述产品(服务),说明属于《领域》中哪个具体项目,同时对主要产品应用的核心技术及是否拥有该技术的专利或独占许可等进行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一(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情况表)》;
5.《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二(大专以上研发人员情况表)》;
6.《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备案时间
纳税人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的方式分为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预缴备案针对季度预缴享受优惠,纳税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只需办理一次预缴备案,即可在其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季度预缴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汇缴备案针对汇算清缴享受优惠,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需按规定报送资料办理汇缴备案,方可在当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六、其他规定
1、享受优惠的有效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有效期限为发证日期所属当年度1月1日起计算的三年。例如:发证日期为2012年9月12日,则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有效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认定证书的有效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限为发证日期起计算的三年。例如:发证日期为2012年9月12日,则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有效期限为2012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
3、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的预缴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认定证书资格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若复审通过,企业可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复审未通过,则由资格有效期结束的季度起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办理预缴备案可在其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季度预缴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纳税人办理汇缴备案方可在当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主管税务分局汇算清缴期需对纳税人当年度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复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当年度停止享受该项优惠。
七、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2、对于预缴备案,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后,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该项优惠。对于汇缴备案,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八、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查账征收纳税人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栏“减:减免所得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查账征收纳税人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35栏“(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九、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优惠期限内;
2、纳税人应设立专账单独反映研发费用,核算应符合要求;
3、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当年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优惠期限内;
2、设立研发费用专账按要求单独核算研发费用;
3、且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当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当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当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注:在实际操作中,可简化为仅核查当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若和纳税人对研发费用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产生争议的,可进行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当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来判别企业当年度是否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十、备注
已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如果相关减免税条件指标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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