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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时间:2013-10-31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二、具体内容

1、企业的固定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三、备案范围

当年度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外购软件且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纳税人;需对生产设备加速折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四、报送资料

(一)预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需报送: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属于外购软件的,需报送:

(1)外购软件发票复印件;

(2)外购软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情况说明。

4、属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的,需报送: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二)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备案时间

对于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备案有效期限内的每个汇算清缴期报送补充报送资料。

对于企业外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在外购当年度或生产设备投入使用当年度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备案有效期限内的每个汇算清缴期报送补充报送资料。

纳税人若在上述备案时间的当年度未办理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优惠,以后纳税年度也不得补办理备案。

六、备案有效期限

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效折旧或摊销年限

七、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八、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季度预缴申报按会计核算数据填报,不直接体现税法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或无形资产加速摊销额。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查账征收纳税人按备案后确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额(或摊销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九的相应栏目。

九、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纳税人申请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属于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其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符合要求:若为新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应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对应折旧年限的60%;若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应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对应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3、纳税人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其应按要求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主管税务机关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和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纳税人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的软件应为纳税人外购的软件,应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5、申请生产设备加速的纳税人应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6、纳税人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年限应符合要求:企业外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

十、备注

1、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时间:纳税人应在固定资产购置开始计提折旧的当年度申请加速折旧,不得中途变更;纳税人应在购进软件或购置生产性设备的当年度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不得中途变更。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若纳税人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则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若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4、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需采取加速折旧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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