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十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二、具体内容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上述享受优惠的企业需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该证书应为2008年1月1日后认定)。
三、备案范围
当年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条件的纳税人。
四、报送资料
(一)预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二)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算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同时汇算清缴报送补充报送资料。
六、备案有效期限
备案有效期限为办理备案当年度。
七、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八、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查账征收纳税人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查账征收纳税人按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收入的10%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7栏“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九、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纳税人应在2008年1月1日后办理认定并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如果纳税人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省经贸委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应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2、纳税人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要求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
3、纳税人申请享用减计收入优惠的产品应为2008年1月1日后生产;
4、纳税人申请享用减计收入优惠的产品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且该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比例。同时,该产品应属于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十、备注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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