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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十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时间:2013-10-31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二、具体内容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上述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2、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财税2012〕27号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3、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四、备案范围

1、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经认定的2011年1月1日后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已进入获利年度的。

五、报送资料

(一)预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动漫企业提供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1、符合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果其获得资质认定之前已经进入获利年度,可直接办理备案(包括预缴期),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如果其获得资质认定时尚未获利,则需待其出现获利情况的季度预缴期(参考季度预缴申报的实际利润额进行判断)方可办理备案。若该年度汇算清缴时确定当年度不是获利年度,则需取消当年度备案。待下一出现获利情况的季度预缴期可再次办理备案。

纳税人在备案有效期限内的每个汇算清缴期报送补充报送资料。

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可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的所属纳税年度办理备案

2、符合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降低税率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认定后当年度办理备案(包括预缴期),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汇算清缴期报送补充报送资料。若纳税人当年度年审未通过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优惠。

七、备案有效期限

1、纳税人办理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的有效期限为纳税人获得资质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若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以后年度办理备案只能享受从备案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的剩余优惠期限的优惠。

同时主管税务分局在每个汇算清缴期需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办理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降低税率优惠备案的有效期限为证书有效期内。若纳税人当年度年审未通过,则备案有效期限终止。 

八、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九、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当期减免所得税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栏“减:减免所得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免所得税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38栏“(五)其他”。

十、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第一条优惠的纳税人,其应属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取得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审通过;

2、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优惠的纳税人,其应属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取得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年审通过;如果纳税人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优惠中的定期减免税优惠,还要在上述基础上满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条件

3、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第三条优惠的纳税人,其应为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应取得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年审通过;其实际情况应符合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若纳税人属于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可按原认定管理办法审核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在上述办法公布后,应按新认定管理办法审核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4、申请享受优惠的动漫企业,取得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年审通过;

5、纳税人应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6、对于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动漫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获利年度的确定应准确,减免税金额的计算应正确。 

十一、备注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例如年审未通过或各项指标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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