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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十七)实施CDM项目所得

时间:2013-10-31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实施CDM项目所得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点第(二)点

二、具体内容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2、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备案范围

符合上述优惠范围的企业。

五、报送资料

(一)预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

(二)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CDM项目核算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备案有效期限内的每个汇算清缴期报送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可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的所属纳税年度办理备案

七、备案有效期限

纳税人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备案,其备案有效期限为六年,项目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以后年度办理备案只能享受从备案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的剩余优惠期限的优惠。

同时主管税务分局在每个汇算清缴期需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九、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当期减免所得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免所得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32栏“(六)其他”。

十、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CDM项目应属于HFC、PFC类或N2O类CDM项目;如果属于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应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如果属于N2O类CDM项目,其应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

2、若纳税人同时从事不属于优惠范围的项目,其取得的所得应按要求与享受优惠的CDM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该项优惠;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应为2007年度或以后;

4、纳税人享受CDM项目所得优惠应办理备案手续,若存在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情况,只能自办理备案的纳税年度起享受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5、该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应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年度应正确、免税或减税的金额应计算准确;

6、纳税人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应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的规定,减免税项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减免税项目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应税项目的所得弥补;

7、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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