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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十八)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时间:2013-10-31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二、具体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具体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二)上述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四)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备案范围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五、报送资料

(一)预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专职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配置、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规定项目和条件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7、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证明材料。

(二)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核算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备案有效期限内的每个汇算清缴期报送汇算清缴补充报送资料。

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可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的所属纳税年度办理备案

七、备案有效期限

纳税人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备案,其备案有效期限为六年,项目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以后年度办理备案只能享受从备案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的剩余优惠期限的优惠。

同时主管税务分局在每个汇算清缴期需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九、申报处理

1、季度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当期减免所得额填报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栏“免税收入”。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免所得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32栏“(六)其他”。

十、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满足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各项条件;

2、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应为2011年度或以后;

4、纳税人享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优惠应办理备案手续,若存在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情况,只能自办理备案的纳税年度起享受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5、该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应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应正确、免税或减税的金额应计算准确;

6、纳税人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应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的规定,减免税项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减免税项目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应税项目的所得弥补;

7、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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