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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十九)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时间:2013-10-31   作者:东莞注册公司服务网  【原创】       阅读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二、具体内容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具体来说,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补充:2013年4月26日起,经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的技术合同不再送省科技厅复核盖章,即可到相关税务部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5、居民企业取得按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其中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范围

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五、报送资料

汇算清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注:2013年4月26日前,需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2013年4月26日起,技术合同经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即可;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报送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报送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发生技术转让所属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期间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七、备案有效期限

备案有效期限为办理备案当年度。

八、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九、申报处理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减免所得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31栏“(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十、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纳税人应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2、纳税人应拥有其转让的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3、纳税人转让的技术的范围符合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4、纳税人转让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境内的技术转让2013年4月26日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2013年4月26日起应经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跨境的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通过;

5、纳税人技术出口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范围,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该项技术转让收入中不应包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不应包含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这类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7、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应为纳税人该纳税年度内所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

8、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应正确(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9、若纳税人同时享受其他降低税率优惠的,纳税人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所得部分,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不得同时享受优惠税率;

10、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应为其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该类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要求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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