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二十一)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二、具体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上述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四、备案范围
当年度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企业。
五、报送资料
汇算清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支付上述可加计扣除人员工资的所属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期间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七、备案有效期限
备案有效期限为办理备案当年度。
八、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九、申报处理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加计扣除额(可加计扣除的工资费用*100%)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11栏“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加计扣除额(可加计扣除的工资费用*100%)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12栏“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十、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残疾人员的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纳税人应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3、纳税人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纳税人应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十一、备注
在未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上述可加计扣除的工资,其口径按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问题的通知》中工资薪金总额的标准执行。
关键词:东莞工商注册疑难|东莞税务登记疑难|东莞会计记账疑难|东莞企业纳税疑难|东莞国税联系方式|东莞地税联系方式|东莞发票管理疑难|东莞工商新闻动态|东莞企业管理资讯|东莞税局新闻动态|东莞市所得税年报|企业纳税复议诉讼|申请一般纳税人疑难|东莞公司注册|东莞注册公司|东莞办理营业执照|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无地址无办公室注册公司|东莞集群注册公司 咨询电话:4006668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