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二十二)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二、具体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其他具体规定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4、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四、备案范围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当年度股权持有满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
五、报送资料
汇算清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所属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期间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可在允许结转抵扣的年度办理备案。
七、备案有效期限
备案有效期限为办理备案当年度起至允许结转抵扣并抵扣完毕的年度。若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以后年度办理备案只能享受按规定计算的备案所属纳税年度的应结转抵扣额,以前未备案年度可享受的抵扣额不得再追补扣除。
八、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九、申报处理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当年允许抵扣额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39栏“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栏次的填报需要试算后再根据主表情况再调整。
十、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申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应属于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申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纳税人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同时符合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条件;
4、纳税人投资期限满2年的时间计算应正确: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向其投资2年的时间计算,可自纳税人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5、纳税人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应办理备案手续,若存在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情况,只能自办理备案的纳税年度起享受按规定计算的当年度的应结转抵扣额;
6、纳税人抵扣税额的计算应正确:纳税人可抵扣总额为其创业投资额的70%,当年可抵扣额以不亏损为限,未抵扣完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十一、备注
接受创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内若其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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