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二十三)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二、具体内容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上述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昕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备案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
五、报送资料
汇算清缴期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所购置专用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专用设备所需资金的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根据专用设备的类别分别报送《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购置专用设备所属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期间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转让的受让方在受让专用设备所属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期间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可在允许结转抵免的年度办理备案。
七、备案有效期限
备案有效期限为办理备案当年度起至允许结转抵免并抵免完毕的年度(结转抵免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若纳税人当年度未及时办理备案的,以后年度办理备案只能享受按规定计算的备案所属纳税年度的应结转抵扣额,以前未备案年度可享受的抵扣额不得再追补扣除。
八、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九、申报处理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将当年允许抵免额根据专用设备的类别分别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41栏“(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或第41栏“(一)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或第41栏“(一)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十、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纳税人申请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应在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属于当期《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列示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纳税人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应属于当期《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列示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纳税人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属于当期《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列示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2、纳税人申请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应在2008年1月1日后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
3、纳税人申请抵免的起始年度应与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年度一致;结转抵免的年度应符合5个纳税年度内的要求;
4、纳税人享受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优惠应办理备案手续,若存在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情况,只能自办理备案的纳税年度起享受按规定计算的当年度的应结转抵免额;
5、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款项应为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6、纳税人申请抵免的投资额计算应正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为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应按规定减除了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2009年1月1日起其购置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7、若纳税人申请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为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则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应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应确实转移给承租方企业;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该项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纳税人当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计算正确。
十一、备注
分局对享受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应建立台账,跟踪其在5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发生转让、出租行为。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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